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支持我市涉农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根据《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实施意见》(市农〔2020〕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所有申报对象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未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
(2)一年内未出现2次农产品检测不合格,且未被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3)未享受同级财政同一项目重复补贴。
2.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二、申报办法
(一)拓宽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
1. 申报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 补助标准
对疫情期间涉农企业在电商平台产生的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给予20%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有关资质和证书、与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电商平台促销宣传的网页截屏、促销宣传快递运费费用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经局办公会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二)支持种畜禽生产。
1. 申报对象
(1)全市范围内,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录入安徽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2020年2月29日前产蛋率达到40%以上的祖代、原种畜禽场。
(2)全市范围内,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现存栏5000套以上、2020年2月29日前产蛋率达到50%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
2. 补助标准
祖代、原种畜禽场:原种或祖代种禽(鸡、鸭、鹅),按每套30元;每头祖代或原种经产母猪以及种公猪给予一次性补贴100元,单个养殖场(户)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父母代种畜禽场:存栏5000套以上养父母代种禽(鸡、鸭、鹅)场,每套补助10元;对于存栏100头以上的父母代种猪场,经产母猪以及种公猪给予每头一次性补贴50元,单个养殖场(户)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 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原始生产记录、市级以上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引种协议、合同、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种畜禽养殖场(户)、禽类屠宰企业、饲料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局办公会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各市县(区)按照市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企业。
(三)支持水产种苗生产。
1. 申报对象
我市现有承担保供任务的省级、市级水产原(良)种场。
2. 补助标准
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市级水产良种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 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进行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请材料: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公示)文件、企业有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副)本、近两年苗种生产销售记录及苗种抽检合格证明、2019年度生产工作总结、良种亲本保存清单、提供新冠疫情对2020年苗种生产影响说明及所辖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疫情期间承担市场保供任务的证明。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局办公会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各市县(区)按照市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企业。
(四)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和饲料加工。
1. 申报对象
(1)全市范围内,年屠宰能力超过1000吨的禽类屠宰企业。
(2)全市范围内,年产80000吨配合饲料或年产6000吨浓缩、预混合饲料的规模以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2. 补助标准
(1)家禽集中屠宰:全市范围内,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收储本市禽类产品,年屠宰能力超过1000吨的禽类屠宰企业的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屠宰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全市范围内,年产80000吨配合饲料或年产6000吨浓缩、预混合饲料的规模以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用电费用,按照电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饲料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 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际用电缴费单、收储本市家禽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实际用电缴费单、《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补贴时段的生产记录等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种畜禽养殖场(户)、禽类屠宰企业、饲料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局办公会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各市县(区)按照市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企业。
(五)支持蔬菜产销对接
1.申报对象
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且蔬菜规模在100亩以上的承担市场保供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3.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所辖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疫情期间承担市场保供任务的证明,土地流转合同、质量追溯二维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存根、供应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一个生产周期内(截止3月底)的生产日志等证明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局办公会审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各市县(区)按照市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企业。
(六)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1. 申报对象
我市具有农产品检测机构合格证书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2. 补助标准
按照芜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下达的检测数量和2020年市农产品例行监测检测费标准,据实结算。
3. 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合格证书(CATL), 芜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下达的检测任务,出具的检测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汇总表等材料。
(2)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办公会审批,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并足额拨付到检测机构。
三、报送要求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申报条件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县(市)区申报项目时需附当地信用部门提供的所有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
四、报送时间
1、各县(市)区在5月30日前将支持种畜禽生产项目和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和饲料加工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汇总表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并发送电子版;在6月20日前将其他项目的申报文本、申报项目汇总表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并发送电子版。
2、请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朱迎婷;联系电话:3862375;电子邮箱:whnwjck@126.com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项目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项目汇总表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